基本信息
案由:公司解散纠纷
当事人:原告A、第三人B、被告C(某公司)
代理角色:被告C代理人
案情简介
2020年8月12日,B与A合作出资并登记设立了某公司C,B占52%任法定代表人,A占48%任监事,后双方于8月19日签订《股东合作协议书》对出资比例及占股进一步约定:C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,B出资25万元,占注册资金50%,A出资25万元,占注册资金50%;由B代持A2%的表决权,另外:对转股或退股进行了约定:两年期满,如有一方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,必须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方,另一方必须按照内部转让标准全部收购其股份。
设立后,C公司一直正常经营,在2023年2月A微信向B发送通知书要求解散C公司,虽然2021、2022年公司未召开股东会,但2023年3月开了股东会并对C公司经营管理问题进行了决策,后2023年4月,A以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、C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、B挪用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将B和C公司诉至法院。
争议焦点
一、本案中C公司是否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公司解散情形?
二、本案实质是公司解散纠纷还是股权转让协议纠纷?
办案要点及策略
一、A提供的C公司会议纪要载明表决了公司如何经营等问题,恰证C公司能够继续经营,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散条件。
二、A并未提供证据证明B有挪用、侵占公司财产。
三、A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恰恰反映C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。
四、C公司提交的《股东合作协议书》载明了一方不愿继续经营的解决方式:转让股权。
办理结果
依法判决驳回A解散C公司的诉请。判决核心观点:C公司2023年恢复了决策机制可正常经营,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公司解散情形,股东矛盾可通过股权转让条款另行解决。
经验总结
一、公司治理合规的重要性。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规范对公账户的财务,明确公司的收入与支出,可以有效规避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。
二、公司股东会要正常召开。定期召开股东会是企业合规性的保障,还能防范“公司僵局”的指控,定期召开股东会能防范股权纠纷,股东会议纪要能还原历史,固定事实和证据。
三、公司不得轻易解散。公司承载了就业、纳税两大社会功能,非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,不得轻易解散,股东之间的矛盾不能轻易上升到公司解散的地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