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徽洲办案手记】诈骗罪
2026-04-20

案由:诈骗罪

当事人:犯罪嫌疑人A

代理角色:犯罪嫌疑人A的代理人

代理律师:金祥华、秦洋(实习)

一、案情简介

      2026年1月,A在某地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在我市看守所,年后,家属立即委托我所律师金祥华、秦洋(实习)代理整个一审阶段,接受委托后,金律师、秦律师立即安排去看守所会见,了解案情。

     律师会见后查明:某卖车公司推出持购车预订单截图购车享 优惠的促销政策,A受同行邀约,协助联系他人制作虚假订单图片、视频,供消费者用于领取优惠,A向消费者收取部分的服务费,累计获利约 20 万元。其未参与伪造资料、直接骗取核心环节,归案后如实供述,自愿退缴违法所得,某卖车公司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。

二、争议焦点

1、A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;

2、其技术辅助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实行行为;

3、某卖车公司未遭受经济损失,本案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;

4、A是否具备逮捕及羁押必要性?

三、办案要点和策略

1、核心定性:主张A无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,仅为辅助行为,不构成诈骗罪;

2、强制措施: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,以社会危害性小、初犯偶犯、认罪退赃为由争取非羁押措施;

3、证据辩护:强调某卖车公司审核疏漏、未受损失,本案属民事或行政违法范畴,不应刑事化处理。

四、办理结果

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对A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,公安机关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。

五、经验总结

1、涉经济类辅助行为案件,需精准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、民事违法边界;

2、结合初犯、退赃、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,优先争取非羁押强制措施;

3、重点核查被害人实际损失、嫌疑人主观认知,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。